私募备案法律意见书审查事项逐项详解丨专题研究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审查要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1、查阅申请机构工商档案,审查其设立过程是否合法(特别是外资、国企等特殊类型)。
2、调阅申请机构工商机读档案,确认其目前有效存续状态(企业状态为存续,正常参加年检)。
3、查阅确认申请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基本必备证照处于正常状态。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审查要点:“私募相关字样”
1、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许可经营类项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2)《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2、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应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不包含以下业务类型:1.按照问答七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2.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3.兼营其它非相关业务。
建议去除其他非相关业务。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审查要点:“专业化经营”
1、首先需判断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结合财务报表、客户名单、重大合同。
2、是否兼营利冲业务:实质性审查
3、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如有,如实披露并出具承诺书。
附解答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审查要点:“穿透”、“境外股东”
1、申请机构提供股权架构图
2、穿透审查,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3、穿透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须关注股东的经营范围(如果是基金相关业务,须注意利冲和关联交易问题)
5、如果存在境外股东,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境外股东身份证明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审查要点:“实际控制人”
1、在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须着重审查股东及董事之间的协同关系。
2、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权;审查有无投资协议。
3、穿透审查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审查要点:“分支机构”
1、是否存在
2、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审查要点:“运营所需”
1、人员:
1)员工名册、社保缴纳凭证、劳动合同
2)如有基金经理,不得为三个月静默期的从业人员
3)高管名册
4)结合申请机构内控制度审核人员配比
2、场所:营业场所可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如实披露(提供产证或租赁合同);须实地察看。
3、资金:实缴资本不得为0;建议实缴不低于注册资本25%,也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中基协将在信息平台上作特别提示。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审查要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1、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配套管理制度:
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2)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审查要点:“外包协议”
1、是否有外包协议
2、协议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受托方的资质(中基协官网)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审查要点:“高管从业资格”
1、高管情况
2、从业资格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审查要点:“不良记录”
梳理渠道:
1、刑事处罚(中国裁判文书网)
2、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
3、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4、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的负面信息(证监会)
5、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名单”)
6、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7、信用中国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审查要点:“三年涉诉”
1、中国裁判文书网
2、申请机构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审查要点:“材料真实”
1、真实
2、准确
3、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